• slider image 232
:::
一般公告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4-03-29 | 點閱數: 123

新北市立三多國民中學

112學年度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11334日簽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1月17日新北教中字第112224521號
  • 目的:依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審核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獲獎學生資格。
  • 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成員相同):
  • 行政代表:教務、學務、輔導主任及教學、註冊、生教組長合計6人,並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
  • 教師代表:7、8、9年級級導師3人、教師會代表1人與票選委員3人,合計7名。
  • 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選1名。
  • 學校教師的子女參加評選,該教師應依據迴避原則,不可擔任評選委員,家長代表亦然。
  • 特殊展能市長獎名額:

    在學期間於語文、科學、才藝、技能、體育、創作、社團活動、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者,名額為畢業總班級數之三分之一,採無條件進位(本校今年4名)。特殊展能市長獎受獎學生不宜過度集中於單一類別,已獲學習卓越市長獎學生不得重複領取特殊展能市長獎。

  • 審核程序及時間:
  • 第一階段:

        1.畢業生、畢業生家長請填寫表格提出申請【附件一】。

        2.由導師提報相關資格之候選人每班1至2 位,導師需於初選會列席說明。

        3.本階段於113年5月3日(五)前收件,送教務處進行後續審查作業。

  • 第二階段:

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於113年5月10 日(五)召開會議。

    (三)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

經評選會議決議的各類「特殊展能市長獎」得主,倘於班級得獎名單產生後亦同時獲選為「學習卓越市長獎」得獎學生時,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其缺額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

  • 有效獎狀、獎盃、獎牌等之認定:
  • 在校期間代表本校對外參加比賽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 在校期間參加教育部、教育局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 校內競賽及民間團體辦理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採記。
  • 畢業生若因轉學至本校就讀,曾在它校所獲獎狀,其內容、性質經檢核確定,評分標準同上。
  • 為突顯設置特殊展能市長獎的用意,並與學習卓越市長獎作區隔,「學期成績優良獎」等學習成績獎項不予計分。
  • 其它經審查委員認定。   
  • 審查標準:

(一)基本條件:

    1.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未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

    2.完成(補)請假手續後,在學期間累計曠課時數不得超過5(含)小時者。

(二)積分計算方式:

名次

計分

 

 

性質

第1名

(特優、金牌、冠軍)

第2名

(優選、優等、銀牌、亞軍)

第3名

(甲等、銅牌、季軍)

第4至第6名

(殿軍、乙等、佳作、入選)

國際競賽

15

14

13

12

全國性       (各項競賽)

12

11

10

9

全市性

9

8

7

6

全區性(例如:板橋區)

6

5

4

3

全校性

2

1.5

1

0.5

        1.全國性、全市性比賽若只得團體獎狀而無個人獎狀者,務必請指導老師出具參賽證明(團體獎狀影本蓋關防,評分標準同上),5人以下(含5人),以上表所列方式計算,超過5人之團體,以所獲分數60%計算。

         2.校內團體比賽計分方式:3至5人團體以所獲分數80%計算,6至10人團體以所獲分數60%,超過10人以所獲分數30%計算。

         3.同一系列或同作品比賽(例如:市賽得第二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在全國比賽得第三名,分數採計為10分)採最高分獎項計分,不予累加。

         4.畢業生若轉學至本校就讀,曾在他校所獲獎狀,其內容、性質經檢核確定,評分標準同上。

         5.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經評選會議決議「特殊展能市長獎」得主,倘於班級得獎名單產生後,亦同時獲選為「學習卓越市長獎」得獎學生時,則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不得重複領獎,其缺額則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

         6.評選方式如有未盡事宜,或有認定疑義,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之。

八、報名方式:

(一)報名送件日期:113年5月3日(五)16:00前

(二)攜帶有關資料親自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不受理通訊報名)。

(三)應繳驗資料:   

   1.申請表附件一

  2.佐證資料如為獎狀,請印影本,如為獎座或獎牌請拍照,貼於附件二證明表,照片必須清晰可見獲獎名次,一個獎項請貼一張。

3.佐證資料排列順序請依照申請表之獎項填寫順序。

4.正本導師驗畢發還,影本留存本校。

九、本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13年國中教育會考倒數
補救教學
升學資訊
快速連結
[ more... ]
課程計畫
閱讀專區
家庭教育專區
:::
政令宣導

標籤公告分類
處室公告分類

計數器

今天: 1045104510451045
昨天: 3820382038203820
本月: 7758777587775877758777587
總計: 1495053149505314950531495053149505314950531495053

管理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