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4-10-01
公告分類 :
處室公告訊息,學務處,重要公告訊息
- 按「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20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等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另教育局已於110學年度起請本市各級學校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納入校規規範,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使用。
- 任何人使用類菸品(電子煙),查獲處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享或贈送)提供予他人,依法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於社群媒體(如臉書、Instagram等)分享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行為,依法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自境外購買或攜入類菸品(境外購物平台買貨、國外攜入),依法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製造輸入類菸品(境外購物平台轉賣=輸入業者),依法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 未滿20歲學生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於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依法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