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113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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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113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

發佈日期 : 2023-12-04 公告分類 : 教務處,升學資訊,處室公告訊息

壹、依據
一、總統110年5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9231號令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110年6月30日臺教授國部第1100069751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教育部108年10月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07933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教育部105年8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1890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院臺教字第1060191247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貳、目的
一、基北區(以下簡稱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規劃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二、各主管機關審核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參、辦理學校
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部。
肆、招生對象
一、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或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及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含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中部設籍於本區之畢業學生。
二、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未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區免試入學,經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核通過,且符合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之一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一)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二)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三)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核定之特殊情形。
伍、組織與任務
本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成立以下組織:
一、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一)組織成員
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國民中學校長、家長團體、教師
組織、主管機關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由
本區三市教育局(處)長擔任共同召集人,其中國民中學代
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
(二)組織任務
1.訂定「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經本
區三市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2.規劃免試入學推動策略、作業流程及統籌議決各項免試
入學相關事宜。
二、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參與本區免試入學招生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暨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國民中學家長團體及主管機關行政人員等代表聯合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二)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包括研議參加本方案各高級中等學校共同注意事項、免試入學工作進度及日程、彙整各校免試入學有關資料、辦理免試入學作業檢討等。
三、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校內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各校招生事宜。
陸、免試入學比率
一、本區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達全區核定招生總名額85%以上。
二、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均應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各校提供免試
入學名額最低比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
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
三、本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依「高級中等
教育法第35條」辦理。基於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渠等學校直升
名額,得適度含括毗鄰及鄰近國民中學直升名額,其名額、
比率及查核方式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定之。有關本區直升
入學比序項目及模式依照第捌點規定辦理;未招滿名額移列
事項,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
項」第5點規定辦理。
四、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辦理優先免試入學,其招生名額比率及實施辦法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另訂之。
柒、作業流程
一、辦理階段
(一)本區免試入學作業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
理。
(二)免試入學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各自
辦理續招。
二、報名志願
(一)志願由報名學生自行選填,至多選填30個。志願選填
以校為單位,且不限定公、私立別及學校類型。
(二)如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兩個以上之類科(含普通科、專業群
科或綜合高中學程),學生連續選填該校之類科志願,不
限定類科別數均計為同一志願(積分相同);「同校不同
類科」於不同志願序選填,則依該志願序積分採計。
捌、錄取方式及比序項目
一、錄取方式:報名學生選填志願,每生依志願序以錄取1個校(科)為限。如各高級中等學校校(科)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若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則依附表一之「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進行比序;111學年度起入學國民中學學生則依附表二之「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進行比序。
二、比序項目:
(一)比序項目包括志願序、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
學習)、國中教育會考。
(二)多元學習表現之均衡學習除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藝術、綜合活動、科技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
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採計。
三、比序順次:
(一)第一順次:由志願序積分、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習)積分與國中教育會考等級加標示及寫作測驗之換算積分加總為總積分,並依總積分進行比序。
(二)第二順次:第一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
學習、服務學習)積分,進行比序。
(三)第三順次:第二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國中教育會考等級
加標示及寫作測驗之換算積分加總進行比序。
(四)第四順次:第三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志願序積分進行比
序。
(五)如經第四順次比序後仍同分時,採用國中教育會考各科
等級加標示進行比序,依序為國文科等級加標示、數學
科等級加標示、英語科等級加標示、社會科等級加標示
、自然科等級加標示、寫作測驗。
(六)如經前項比序仍同分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
增額人數以不超過該校(科)之招生名額5%為原則;如增
額人數逾該校(科)之招生名額5%,增額部分依學生實際
選填之志願順序於招生名額5%以內依序錄取。
(七)如經上述適當之處理後仍有超額情形,以增加名額錄取。四、有關比序項目與積分,由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
小組逐年審視修訂之。
玖、其他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方式參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及本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服務學習」採計規
定,由設籍學校進行服務時數採計。
二、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殊身分生,依相關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三、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紀錄,採計項目及積分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四、轉學生參加本區免試入學時,其比序項目,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加以認定。
五、「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及「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
甄審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之入學規定,由本區另訂
之。
六、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113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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