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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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 2023-11-16 公告分類 : 教務處,升學資訊,處室公告訊息

壹、依據
一、 總統110年5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9231號令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 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院臺教字第1060191247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
三、 教育部110年6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69751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四、 教育部109年2月2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13221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貳、目的
一、 基北區(以下簡稱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規劃與申辦特色招生之依據。
二、 本區審核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專業群科甄選入學之依據。
參、申請辦理學校
一、 申請辦理考試分發入學者,應檢附學校評鑑結果之佐證資料。
二、 申請辦理甄選入學(藝術才能班、專業群科、體育班、科學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之高級中等學校,另依藝術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及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肆、招生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
者。
伍、組織與任務
本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應成立以下組織:
一、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一)組織成員
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國中學校校長、家長團體、教師組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由本區三市教育局(處)長擔任共同召集人,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
(二)組織任務
1.訂定「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2.規劃特色招生推動策略、作業流程及統籌議決各項特色招生相關事宜。
二、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
(一)組織成員
包括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包括課程、測驗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其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二)組織任務
1.負責審查申辦學校之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計畫。
2.三市辦理甄選入學,由各申辦學校之主管機關確認後報送本
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由三市教育局(處)會銜報教育部備查。
3.確認本區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專業群科甄選入學學校名單及名額。
三、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入學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參與本區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視實際辦理招生工作之必要聯合組成,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成員包括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校長、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等。
(二)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特色招生入學相關事宜。
四、 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校內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各校招生事宜。
陸、特色招生比率
一、 113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所佔比率,應不超過總核定招生名額15%;各校提供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超過該校核定招生名額 50%。
二、 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流用。各校所屬之主管機關於核定下一年度學校申請特色招生名額時,應審酌各校前一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調整招生名額。
三、 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16條,核定辦理專業群科甄選入學之學校,報到後之各班、科有餘額時,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辦理續招。
柒、學校申辦特色招生之規範
一、 學校申辦特色招生入學,應先完成特色課程規劃草案,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申請特色招生入學計畫應根據學校校史、師資條件、學生表現、外部資源及社會需求等因素,發展特色課程,著重人才培養及學生適性發展。
(二) 若特色課程為全部或部分整體課程實驗計畫,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
二、 針對申辦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計畫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一) 學校校史、師資條件、學生表現、外部資源及社會需求分析。
(二) 特色課程目標、內容與目標達成檢視指標。
(三) 特色課程 3 年規劃草案及相關師資、設備條件。
(四) 特色課程預期成果,包括學生學習成效檢視指標。
(五) 課程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 (如:學生來源等)。
(六) 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包括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區範圍、測驗科目、實施方式及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
(七) 學生入學後編班方式。
(八) 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九) 學校評鑑結果之佐證資料。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作業要點訂定之項目。
三、 針對申辦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計畫內容,應依三市分別訂定之實施計畫,擬具申請計畫書。
捌、特色招生審查程序
一、 審查程序:
(一)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課程特色需求,欲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應先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檢核表如附表),由三市教育局(處)共同召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由審查小組就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審查各學校特色招生考試入學計畫,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
(二) 本區欲辦理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者,應擬具計畫書後提報三市各主管教育機關審查(檢核表如附表),後續由三市教育局(處)共同召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審核三市主管機關提報之審查結果,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
(三) 申辦學校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 6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四) 申復程序及日程各校申辦計畫經審查公告後,倘未獲核准辦理特色招生,得依審查意見,備齊相關資料,於本區公告期限內提出書面申復。
(五) 本區於辦理招生前一年度9月30日前,公告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及招生名額。
(六) 核定結果之有效期限。
1. 學校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者,其以後學年度申請繼續辦理時,得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提申辦計畫書;其得免提計畫書之學年度,不得超過二年。
2. 重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或招生班、科、組、群變更之學校,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已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惟未變更招生班、科、組、群之班名、科別、課程規劃等,僅降低名額或下一年度停辦者,免提計畫書,並經該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函報教育部備查。
二、 審查重點:
(一) 招生之目標及理由: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符,及其理由具信服力。
(二) 自我評估:辦理特色招生班、科、組、群之內外部評估。
(三) 課程規劃草案:應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科技、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四) 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設備、教材教法等,與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科技部高瞻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
(五) 辦理方式:學科測驗內容應符合特色課程規劃;試務規劃應包括招生名額、命題單位、分數採計及錄取方式;招生方式採聯合或單獨辦理等。
(六) 學生輔導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七) 編班方式:學校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新生班級人數申請辦理特色招生入學者,以班為規劃單位,得呈現班別名稱;非以班為規劃單位,應僅呈現科別名稱。
(八) 招生比率: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九) 學生表現:學校歷年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覽等成果、學科能力測驗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科成績分布等學生優異表現。
(十) 學校評鑑:欲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應檢附學校評鑑結果之佐證資料。
(十一) 預期成果。
(十二) 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如:國中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學
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
玖、招生測驗與辦理原則
一、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
(一) 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按就學區為單位,由各校辦理單獨或聯合考試招生。
(二) 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前目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
二、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科學、體育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之特殊班、科、組、群,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依據。
三、 各就學區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測驗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拾、作業期程
依113學年度適性入學重要日程表修訂。
拾壹、追蹤輔導經本區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於特色招生學生報到後,須將
特色招生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輔導方式,追蹤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成效,以達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並以之作為核准續辦之參據。
拾貳、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
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
之特殊身分生,依相關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拾參、本作業要點經新北市、臺北市及基隆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
部備查,自113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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