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以及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
二、各申請學校請就教育部學產基金、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低收入戶學生尋求最適補助方案進行申請。
三、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3年1月、2月、3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本校通知已符合資格者提出,如新取得社福身分,請提供相關證明於113年3月1日(星期五)前提出。